我是被告北京市华鑫小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会员,在被告提供的场地打高尔夫球,地点是清河小营,使用期限是2011年08月16日至2012年08月16日,共付款4800元。 2011年11月10日,来练习场打球,发现场地被拆了,我无法继续打高尔夫球,被告留了个电话说是办理退款,号码是13161222089,多次打电话索要退款,被告总是推脱最后说退不了款。 2011年11月12日,再打电话被告以更换场地为由说要把会员转到北清路,原来打高尔夫球就在我家楼下,我下了楼就可以打了,如果去北清路我下班后根本没有时间去打高尔夫球,而且我办理会员时被告未说场地会拆所以决定让对方退款。 一年12个月,我只打了3个月,我要求被告立刻退款3600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