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费者来说,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物不所值”,尤其是购买如高尔夫会籍这样的高价商品,若得不到与价格对等的高回报,消费者的心理更容易失衡,而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在经营高峰期,即使会员打球也要排队订场,有时甚至提前数天也订不到场,下场塞车情况非常严重等等,有会员认为,在Tee-time有限的情况下,会籍销售过量是引起订场难、常塞车的罪魁祸首。而与会员抱怨相对应的经营现状是,目前国内会员制球会中有限制会籍销售量的做法,在现有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标准18洞球场会籍销售量的相关条款。那么,会籍销售量是否应有所限制? 受访者(排名不分先后) 李秀清:珠海翠湖高尔夫球会 副总经理 唐志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尔夫法律网》创始人 柏乔良: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尔夫法律网》创始人 会籍量是否应受限? 王先生:我觉得每一个会员制球场都应该限制会籍销售量,如果不加限制肯定会损害会员的利益,比如订不到场、塞车或者球场维护不到位等;而对于球场来说,会籍销售量少,球会利益势必就会有损失,因此,需要找到会员数量的一个临界点,也就是双方利益的一个最佳结合点。另外,会籍销售量应该写入会员与球会所订立的合同之中。 何女士:我打球已经有些年头了,也是深圳某球会的会员。我认为会籍销售过量在国内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球场以赢利为目的,会籍销售多自然获利多。会籍销售量应不应该加以限制,我个人认为不能用主观判断来限定,而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当一个球会会籍销售过量,会员投诉多,球场也难以得到很好地保养,会籍价值自然就下降,买会籍者就会减少。 嘉宾点评 李秀清:从球会经营者角度来讲,我很反对球会置会员的利益于不顾,合理的做法是将球会与会员利益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保证会员的利益,球会应该严格执行入会时所签订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据我所知,国内很多球会与会员签订的入会合同中大多没有责任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在国外,入会合同书有几十页,其中有详尽的条款,而国内只有几页,而且内容也很简单。所以我认为会员利益得不到保障,与他们的维权意识有很大关系。 我认为标准18洞球场会员数量在1200个左右为最佳,如果超过这个数量,会员的投诉肯定会增多。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会员过多,球场保养难度将加大。另外,会员经常订不到场或者因为会员过多而塞车,这将影响球场在会员心中的形象,球场的美誉度将会大打折扣。 唐志峰:在03-04年曾办理过一起高尔夫集团诉讼,其中就牵扯到会员因为会籍数量超额而要求赔偿的问题。法院最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认为球会对会籍应有一定限额。至于怎么限,法院则认为应交由行业做出标准。 我非常赞成法院的做法,由行业制定标准,才能兼顾保护球会的经济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的高尔夫行业对会籍数量的标准不要仅停留在学者讨论的层面,要加速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会籍限额标准。此外,会籍作为契约性消费资格,我们还提倡球会与会员通过订立入会合同对此做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至于会籍的数量,客观上很难界定一个球场究竟应该吸收多少会员才是合理的,因为这涉及到个人主观的接受程度,比如有些人认为一天只有10个人下场打球才合理,而有些人认为一天100人下场打球也无所谓。因此,所谓合理的会籍数量在法律上就是球会与会员都可以接受并经明确认可的数量,超出双方认可的范围则为过量。 鉴于国内球会吸纳会员的开放性,为了避免球会为盈利而过量发售会籍,会员首先应该与球会在合同里协商确定会籍的最大发售数量。在此基础上,应约定防范球会过量发售会籍的机制条款,并同时约定如果球会过量发售,会员应享有的救济权利以及球会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现实中如果球会不顾合同约定仍然过量发售会籍,会员可以根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球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球会承担违约责任。 柏乔良:从高尔夫球会角度来看,会籍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太少,球会利益会受影响;太多,会员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又会损害球会利益。《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会员卡的发行有金额的限制,即发行会员卡所得价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值,超过审批机关批准的会员卡发行价款总额发行会员卡的应当受到处罚。但实践中我国几乎没有球会依照该办法执行;高尔夫行业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业标准,在这种情形下,会籍数量的确定目前只能依靠球会的自律。 从法律上来看到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会籍的法律本质。大陆高尔夫会籍从法律上来讲,实质上就是球会与会员之间形成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所谓合理的会籍数量在法律上就是球会与会员都可以接受并经明确认可的数量,超出双方认可的范围则为过量。 值得借鉴的是台湾的处理办法,即:在官方提供的格式化会员合同中,球会告知预定吸纳会员的总数以及会员签约时已吸纳的会员总数,双方签字认可;而且官方的积极提倡也有助于行业良好惯例的形成。 (责任编辑:管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