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法订定于中华民国2016年08月18日,经本会第10届第2次「国家代表队及青少年培训委员会」暨「比赛、规则及教练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本作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为精进国家代表队选拔办法,考虑「选手分级」及「赛事强度」,采全国排名季赛及台湾业余锦标赛等比赛成绩办理选训,并依赛事强度办理赛前集训,以选手最优状态并兼顾分级原则参赛,为国争光。 二、 选拔精进方式如下: (一)选拔:除相关赛事另规划选拔模式外,余采四场全国排名季赛及台湾业余之五场,以近三场赛事,最近一场50%,依序30%、20%计分排名选拔,惟近两场赛事不得连续缺席(除因代表国家出国参赛)。 (二)代表出国比赛:如因代表国家出国比赛或活动撞期而无法参加上述采计赛事,以近三场赛事之其中两场各占50%计算排名,但最近一场赛事不得缺席。 (三)征召:征召模式原则依「赛事强度」、「选手分级」,由选训委员会召开会议决议办理。 三、 赛前集训:重要赛事办理赛前集训及移地训练时,除非不可抗因素,相关选手均一律参加集训。 (责任编辑:管理员) |